东北亚共同体宪章(草案)
作为东北亚共同体宪章的起草者,回顾东北亚共同体内以及其周边地区的历史,多年以来都是独特的并且缺乏组织性的存在。然而,在未来应致力于相互尊重此共同体的多样性,传统及文化,加强共同体内的各民族,自治体,居民间的和平,福利,友好,合作,连带,明确关于维护基本人权,尊重个人尊严和价值,男女平等以及大小各国权利相同的信念,确立能够始终尊重源自于正义,条约以及其他国际法的义务的条件。
为此,首先,须以宽容的态度,和平共处。
东北亚共同体并非相互竞争的机构,与此相反,正是致力于打造基于和平,福利,友好,合作,促进光辉与繁荣的坚定的伙伴关系,以及充满活力的战略互惠关系的机构。
在此共同体内部,不是依靠“权利”,而是着力树立“法制法规”,主要以和平的手段解决共同体内的国际纠纷。
东北亚地区处于和平地带,因此,尽可能地缩减军备,削减军事费用,将省下的费用用于和平产业,特别是用于就业和福利事业。
为了研究探索促进东北亚共同体内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进步,且进一步为其他领域带来有利影响的各项政策,我们会详细评议共同体以外的国际问题,如果有必要,我们将会向有关人士提交议案。
通过结合我们的努力,达到尽早解决各种问题的目的,我们决定建立与当地人民物质精神紧密联系的具有历史性意义的东北亚共同体机构。
关于该机构从第二阶段开始的发展,我们有以下构想。发展到中期,东北亚共同体机构与相关国家以及自治体的协作将会进步一步加深,与此机构有着“家人”关系的同类机构(其象征是具有代表意义的世界文明文字“母П ब А ك”, 如果用我们东北亚各民族的文字表示,则是母ПボА크)也进一步加强紧密合作,从而使共同体更加充满活力的发展进行下去。
废除了包括核武器在内的国家军备的东北亚共同体,以打造一个人民安居乐业,相互理解尊重,共同愉快生活的美好共同体为理念。
最后,我们不仅决心以此成果为基础,为建立一个值得信赖,繁荣昌盛,保障和平的地球共同体,也就是“一个大家庭”一样的地球而共同体而努力,更是要努力成为这“一个大家庭”里的一员。
在此,为了确立《东北亚动同体机构宪章》,我们将同意通过此宪章的文件以及授权书公开如下。
2013年?月?日,经过一致同意通过的宪章,如下所示。
第1部 总则
第1章 目的及原则
第1条 (目的) 东北亚共同体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目的,如下所示。
1 为维持和平作贡献。
2
为和平解决纠纷作贡献。
3 以人民权利平等为基础,努力加强友好关系,特别是通过促进人际交流,ML,Skype,寄宿等方式加强民间团体和一般民众的友好关系。
4 致力于提高经济和生活水平。为此,提出成立致力于完善经济互补关系,经济社会制度的母ПボА크系列团体的方案。
5 促进教育,科学,文化,体育运动以及其他领域的交流。为此,帮助那些能给人带来活力,使人产生共鸣,给民众带来希望和快乐的人们。
第2条 (原则)
该机构的会员,必须遵循以下的原则行动。
1
该机构以加盟各国主权平等原则为基础。
2 所有会员应真诚履行此宪章所规定的义务。
3 在此关系中,会员们应避免以武力相威胁。
4 该机构不得就加盟国国内管辖范围以内,以及个人权利以内的各项事务进行干预。
第3条 (定义)
1东北亚是指包括韩国,中国,朝鲜,日本,蒙古以及俄罗斯联邦的亚洲部分,鄂霍次克海,日本海,黄海,中国南海(以下也称“圈”或者“共同体”)的地区。
2 全会有权利将其他地区编入此共同体。
3 “母П ब А ك”这个新词,象征着东方和西方的融合,人为地将“以和平,福利,友好,合作为宗旨的机构”翻译成中立的世界语言“Monda Organizo por Paco, Bono, Amikeco kaj Koopero”,然后取其首字母“MOPBAK”,在此基础上,用汉字,希腊字母,印地文字,罗马字,阿拉伯字母表示出来。 母П ब А ك运用了东北亚各民族的文字,意味着这是属于全世界和全人类的。
第2章 入会以及除名
第4条(入会)
1无论是加盟国,自治体,东北亚共同体连带理事(以下简称“连带理事”),公务员以及团体和个人,均可以申请入会。
2 原则上,各国在机构的主要机关里拥有相同数量的成员。
3有关国家有权提出保留,当有两个以上国家加入,将举行宪章基本构造再研讨会议。但是,两国至少不能改变连带理事制度的本质。
第5条(个人)
1 个人会员分为特别会员和一般会员。
2特别会员是指以基于加盟国主权平等的原则,从各机关中的一般会员里公平选拔出来的会员。
3 一般会员须从属于理事会以下的部门或者其他机关。
第3章 机关以及决策
第6条(主要机关)
1 该机构的主要机关包括会长,全会,国家间理事会,连带理事会,宗教理事会,议员理事会,和平理事会,友好理事会,法务理事会,领土边界理事会,经济社会理事会,金融产业理事会,人权拥护理事会,雇佣劳动理事会,福利医疗理事会,紧急支援理事会,通信运输理事会,观光酒店理事会,体育运动理事会,青少年理事会,其他理事会,东北亚共同体法院及事务所。
2 机构的总部系统里设置了国家总部,地方本部,地区支部。
3 依据相关国家的国情,其国内设立的母ПボА크国内法人或者志愿组织,可以作为该国的组织进行注册。
第7条 (决策)
1 该机构以及会员的意见声明,全会,会议等,平日可以通过互联网,视频,电子邮件,传真等进行。
2 除另有说明外,主要机关以及其他附属机关的决策,赞成票数超过出席会员的半数为通过。
3 为了加强会员的团体意识,告知各地会员的情况,以及征求意见,总部或全会于每月第一个星期六,日本时间10点,通过Skype和ML等召开全体东北亚共同体,包括各地区支部的同时联席会议。
第8条 (票数)
1加盟国,自治体,连带理事,团体,以及前两者的国家和自治体所指定的公务员和个人(包括团体在内),除另有说明外,持有票数如下所示。
a. 在全会中,加盟国持有70,000票,其他机关持有1,000票。
b.
各自治体,根据人口比例持有不同票数。
i.人口100万以上的自治体持有50票;
ii.人口10万以上100万以下的自治体持有40票;
iii.人口1万以上10万以下的自治体持有30票;
iv.人口1,000以上10,000以下的自治体持有20票;
v.人口1,000以下的自治体持有10票
c.
连带理事持有30票。
d. 加盟国指定的公务员持有20票。
e.
自治体指定的公务员持有10票。
f.
根据成员数量,团体所持有的票数如下所示。
i.拥有10.000名以上成员的团体持有7票;
ii.拥有1,000名以上10,000名以下成员的团体持有5票;
iii.拥有100名以上1,000名以下成员的团体持有4票;
iv.拥有10名以上100名以下成员的团体持有3票;
v. 拥有2名以上9名以下成员的团体代表持有2票。
g.一般会员持有一票
第9条 (任期)该机关的成员任期为5年。原则上,主要机关的下任负责人从与前任负责人拥有不同国籍的会员中选拔。官员可以兼任其他职务。
第4章 暂行条例
第1节 宪章生效及暂行机关
第10条(生效) 此宪章在以下场合生效
a.3个以上相关国家更换批准文书时,或一国委托保管批准文书,各国中两个以上的自治体申请入会时。
b.将出现从3个以上相关国家中各自3个以上自治体成为会员,且各自有30人以上任职于主要机关这样的情况时。
c.将出现3个以上相关国家中各自4个以上团体(包括支部在内),40人以上就任主要机关官员这一的情况时。
d. 将出现3个以上相关国家中各自5个以上团体(包括支部在内),拥有100名以上会员,且其中30名为主要机关官员这样的情况时。
e. 将出现3个以上相关国家各自6个以上团体,且其中有两个国家中拥有100名会员,另外4个国家共有100名以上会员这样的情况时。
第11条 (友好性质) 实际的和平机构的国际会议,采取促进友好亲善和相互理解的形式,日常通过互联网收集国际意见。
第12条 (宪章的修正)宪章生效后,某个机关未能成立,或者没有达到指定数量,将会对此宪章作出修正。会长对机构的发展负有主要责任。
第13条(全会)
1 初始阶段的全会按照以下规定举行。
a. 生效之时开始的第一次全会到第五次全会期间,会长,全会主席,理事长,理事,事务局长以一年为任期进行选举。
b. 全会要适时号召为加盟的国家,自治体,有关团体加入该机构。
2 第1次全会在东京召开,第2次全会在他国会员数多的城市召开。
3 第8条第2项f中的各团体,在暂行期间,一律仅持有2票
第14条(会长)
1 会长在下次全会之前有权制定有效的时限细则。
2 会长作为机关的负责人,有权指定机构的成员。
3 下届会长不得与上届会长同一国籍,另外,第1副会长也不得与会长同一国籍。
第2节 连带理事会及议员理事会
第15条 (总则) 暂行期间初期,连带理事的选举,由构成议员理事会议员部的议员作为选举人。关于被选举人,参照第36条。
第16条 (选举人)连带理事会的选举中,议员部的议员和国会议员各自持有2票,自治体的议会议员持有1票。
第17条 (初始阶段的选举)
1 2020年之前,暂行期间的初期内的2次连带理事选举均简单进行,选举权仅限于以下人员。
a.构成议员理事会的议员部议员(包括前议员和前候选人在内)
b.北海道议会的全体议员(作为反射性利益的受益者)
c.共同体内俄方自治体议会议员与北海道议会具有几乎相同地位。
2 借鉴巨大的国际选举,投票期为2周,在此期间,如果日本和俄罗斯之间出现50%以上的票数差额,则可延长投票期。
第18条 (候选人及当选)
1 暂行期间的始期,放宽候选条件。
2 当选人应为相关国各25人。相关国家中当选人数出现50%以上情况时,由全会处理纠正其不平衡的问题。
第19条 (连带理事会工作的代理)
1 连带理事会未成立之时,根据第40条的规定,由议员理事会代理其工作。
2 不仅时现议员,前议员也可以成为议员部成员。
3 在始期的暂行期间,尚未选出连带理事之时,议员可以兼任议员理事会和连带理事会的理事。
第20条 (始期的结束和国家的加入)
1 根据总会的决策,可以部分或全面废除第4章所述始期的暂行特殊规定。
2 当由国家加入该机构时,根据此国意志,或者不论其意志,为了审议部分修改本宪章是否适当,应举行再次审查会议。
3 从下面的第5章开始,定义了共同体机构正式的形态
第2部 会长
第5章 会长
第21条(选举)
1 选举会长之际,所有的会员都可以成会会长候选人。
2 选举会长之时,如第8条所示,根据会员种类不同,持有部同票数。选举的细则由全会制定。
3 第1副会长和副会长不得是同一国籍。只有在会长提出请求之时,才能参与辅佐会长。
第22条 (主要工作)
1 会长得主要工作是代表整个机构;接待重要人物;任命第1副会长,副会长,会长辅佐,以及细则所规定得官员;将工作分配给各相关部门,并进行监督;向相关机构提出制作条约草案,规程草案,规则草案,细则草案,提案以及其他重要文书的草案的请求;在总会中做关于该机构事业的年度报告;依据母ПボА크との协议,使其关系正常化。
2 会长可以公开发表会长声明。当出现紧急状况时,或多个冲突持续发生时,可就此迅速发表紧急声明,向主要机关负责人发出请求。
第3部 全会
第6章 全会
第23条 (构成)
1 全会由加盟国,加盟自治体,连带理事,加盟国及加盟自治体所指定的公务员,以及主要机关所指定的个人(包括法人在内)构成。
2 圈外的母ПボА크也可以作为列席代表参与全会。
第24条 (工作)
1 全会的主要工作包含以下几项
a.积极探索该共同体的和平之道,并向相关者提出议案。
b.对于有关该共同体的国际性的公私纠纷进行调停。
c.对该共同体内的国际关系条约草案进行研讨,并向加盟国及其他会员展示。
d.由组织性地且有效地促进该共同体和其他母ПボА크在同一领域的交流。
e.审议并通过该机构预算。一般会员的年费,以一天的膳食费作为标准。
f.探寻使该东北亚共同体机构成为更加组织化的机构的途径。
2 该机构的经费,原则上由加盟国以及自治体负担。会费根据加盟国人均GNP制定,个人会费则须坚持低会费原则。
3 全会就此宪章范围内的问题,机关的权限和工作内容进行研讨商议,对于此类问题或事件,可以向加盟国提出议案。
第25条 (决策及重要问题)
1 全会关于程序上的问题以及该机构所进行的调停以外的事件的决策,当出现包括加盟国在内的半数以上的赞成票时则为通过。但是,全会就重要问题所做的决策,只有当包括加盟国在内的赞成票,出席并且参与投票的会员里三分之二的投赞成票之时才能通过。
2 前面所说的重要问题包括从该机构除名;理事会成员以及秘书长的选举;制定以及向加盟国展示共同体内国际关系条约草案;全会作为调停者所做的决策;关于和平理事会决策的复议;关于预算的问题以及预算批准;宪章修订;制定与母ПボА크的协议;以及全会所追加的其他事项。
第26条 (和平问题)
1 全会对于该共同体关于共同维持和平及安全,包括缩减军备和军备管制原则在内的一般原则进行审议,并且就此类原则向加盟国,向自治体以及个人提出议案。
2 当出现有可能危及共同体的和平及安全的事态时,总会可呼吁和平理事会关注。
3 和平理事会依据宪章所给予的使命,致力解决国际纠纷或事件之际,只要此理事会不提出请求,全会不应对此纠纷或事件提出任何建议。
第27条 (议长)
1 议长由全会在连带理事中选拔出来。
2 议长的主要工作是担任总会的议长,代表该总会接待重要人物,与各国首脑或有关人士进行会谈。
3 当涉及共同体内外的重大关系时,由议长发表议长声明。
第4 部 理事会
第7章 国家间理事会
第28条(与全会的关系)
1 关于程序问题以及该机构所进行的调停以外的决策,国家间理事会若不同意此决策,则不必受此决策的约束。
2 总会必须尊重加盟国家间或政府间就宪章范围以内的事件所达成的一致意见。
3 当就该机构的优先议题制定决策时,如国此理事会与其他理事会的要求发生冲突,则优先考虑国家理事会的要求。
4 如果有必要的话,即使加盟国的国家代表不是理事会的成员,对其他机关没有投票权,也可以出席。
5该机构的国家间理事会和圈外的母ПА크的国家间理事会可以共同举行。
第29条(构成)
1 国家间理事会有加盟国首脑以及外交部长构成。
2 该机构的会长以及秘书长可以出席此理事会。但是,会长和秘书长不具有投票权。
3 议长过依据加盟国首脑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选举出来。现任议长国不能连续担任两届议长国。
4 同理事会和部长级会议依据全票通过制定决策,委员会的决策以三分之二以上票数为通过。
第30条(原则和任务)
1理事会的主要任务和原则如下所示。
a. 以不损害全世界的共同利益,分享努力促进和平,福利,友好及合作精神,优先处理能够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为原则。
b. 对宪章范围内的问题,关于机关的权限及任务的事项进行讨论,就此类问题或事项向加盟国和机构的机关及会员提出议案。但是,此提案不得干涉全会,和平理事会,领土边界理事会所发起的调停。
c. 关于此宪章范围里的事项,可以制定对加盟国政府以及当局进行约束的条约草案以及其他文书。
2 原则上,国家间理事会是非公开的。但是,必须向总会报告已签署的文件。
第31条(首脑会议)
1 如果有必要,将召开只有加盟国首脑参加的首脑会议。
2 加盟国的首脑,比起过去已成事实的议论,应着力于达成将来有利于给相关国家国名带来希望和活力的协议。
第32条(部长级会议)常设外务部长会议,财务部长会议。必要时可设立其他的部长会议。部长级会议的主要工作是调整机构内外的关系。
第33条(委员会)设置负责执行各部长级会议所做决策的委员会。另外,也为以国家代表座位成员的理事会设立委员会。
第8章 连带理事会
第34条(目的及大面积单一选区)
1为了使此机构不仅代表国家利益,也能代表该共同体自身的公众利益,第一阶段中连带理事的选举,采用东北亚共同体大面积单一选区制度。
2 该机构成立10年以后,也可以商讨采用中选区制度和小选区制。但是不管是什么制度,都必须引入国际元素。
第35条(选民)
1 选民由加盟国各100名国会议员构成。根据加盟国内各政党及独立议员的比例分配选民人数。
2 当总会判定不能确保不记名投票,该制度将效率低下,或是由于某些原因难以实施不记名投票时,则实施记名投票。
第36条(被选举人)
1 从加盟国中选出25名连带理事。圈内23岁以上的市民即可成为候选人。但是,希望加入青少年理事会的市民,年满18岁即可成为候选人。
2 连带理事的候选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a.拥有自己国家的国民3人,其他国家的国民各1人的推荐。
b.在选举日的前4个月,向共同体内的各政党表明自己的政见。
c.尽可能地回答该机构主页中共同体内政党所提出的问题。
3 选举在共同体内同一时间举行。从各国选出得票数最多的25人。对于不能完成自己的任务的连带理事,可以进行除名处理。
第37条(构成)
1 连带理事会由加盟国各25人,合计150人构成。
2 连带理事可以兼任其他理事会的理事以及其他各机关的职务。
3 理事长将不再当选,下一次的选举中,与前任理事长国籍不同的会员成为理事长候选人,再下一次的选举中,与前两任理事长国籍不同的会员成为理事长候选人。
4 副理事长与理事长不得是同一国籍。
第38条(任务)理事会作为共同体全体的共同利益代表,主要具有以下任务。
a.探寻共同体全体的共同利益,向全会报告或是提出议案。
b.当全会就共同体的国际问题无法作出决策时,连带理事会依据四分之三以上的多数通过的决策,向全会请求复议。
c.促进共同体内外的议员间即NGO间的交流和相互理解。
d.在会长同意的基础上,不仅要加强加盟国之间,共同体人民和各团体之间的团结,也要加强与共同体之外的国际组织,特别是与该机构类型相同的其他各机构之间的团结。
第9章 宗教理事会
第34条(构成)
1 宗教理事会由加盟国中连带理事各1名,代表各宗教的宗教家各5名,合计36名成员构成。
2 当一个国家的会员中只有4个以下的宗教团体及宗派时,可由来自同一宗教的多个宗教家及宗教研究家作为理事会成员构成宗教理事会。
第35条(任务)宗教理事会站在全人类的立场上,主要有以下几点任务
1.a.为促进加盟国以及其人民间相互理解尊重,进一步团结幸福的东北亚共同体作贡献,特别是在精神层面上给予支持。
b.当东北亚共同体内有人遭遇不幸,痛苦,悲哀时,应尽可能地采取措施给予精神上和物质上的支持。
c.作为活力和快乐的源泉,宗教理事会在精神上给予会员们支持鼓励,使会员们尽可能地团结一致促进共同体发展,
d.举行有利于相互理解的研究会,会议及其他活动。深入探寻各宗教间共同点和统一原则。
2 宗教理事会就全人类普遍教义上的共同原则,其宗教的仪式以及采用其他形式的可能性这些问题,不应仅限于此机构以及同类型其他机构( 母ПボА크),应与尽量多的宗教团体和宗教研究者会议反复探索。
第10章 议员理事会
第41条(选举)议员理事会的理事候选人,应公开包括自己的推荐人来自对手国的公民等内容,并在机构的官方网站上公开自己的政见。
第42条(构成)议员理事会由各国身为会员的议员中选举出来的3名议员以及各国选举出来的连带理事各1名,合计24名成员构成。
第43条(任务)议员理事会和其他ПボА크议员理事会合作的同时,主要具有以下任务。
a. 促进共同体内议员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并且呼吁议员部以外的议员相互交流。
b. 促进共同体内政治领域的合作关系,并且支持其他领域的合作关系。
c.受理相关团体和人命的请求,与会长一起研究讨论调整措施。
d.连带理事选举之时,从议员部中推举5名连带议员候选人。
e.必要时向相关人员发送理事会的决策。
第44条(议员部)
1 理事会下的议员部,不仅圈内的议员,前议员,前议员候选人可以参加,圈外的两国的议员,以及母ПボА크各国的议员也可以作为部员或是观察员参加。
2 议员部在日俄两国议员团的同等数量的代表者一致同意时,采用其决策。
3可以在议员部内设置关于机构各主要机关的各种委员会。委员可以以观察员的资格出席主要机关。但是,只有当主要机关负责人向其寻求意见时,方可表明自己意见。
第11章 和平理事会
第45条(构成)和平领事会由每个加盟国中的国家代表各1名,连带理事各2名,普通公民各1名,合计24名成员构成。
第46条(主要任务)和平理事会主要以维持加盟国之间的和平和安全为目的,具有以下任务。
1为了确保该共同体所提出的议案以及调停等和平迅速进行,该共同体内,和平领事会肩负了会员对于维持该共同体和平及安全的责任。并且,在履行在此责任基础上的义务时,理事会代表会员同意采取行动。
2 促进维持东北亚的和平及安全,且尽量少地将共同体内的人力财力资源运用在军备方面。为此,为了确立军备管制的方法,应制定提交给各加盟国的计划,并向全会提交。
3 依据调查章程调查加盟国及相关人员在该机构所规定的和平地带是否遵守相关规则。
4 关于有违反和平地带规则的嫌疑的事件,如果理事会不能就此进行判断,可委托该机构的事件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5 为了更加积极地促进和平,开展以下的和平教育活动。
a.加强对立及分裂地区对于建立和平地区的意义的教育。
b.特别时向亚洲各国提供关于和平地区化的信息。
c.推广各民族间以及各国间关于和平的各项活动。
6 为解决私人之间和家庭内的暴力问题,少年之间欺辱问题奉献力量。
第47条(和平地区)
1 一概对立的东北亚形势,打造为和平地区。
2 加盟国在此和平地区必须避免下类行为。
a.对加盟国首先发起攻击。
b.增加GNP军事费率以及军事要员人口比例。
c.以缔约国国内为目标设置导弹类武器。
e.对无防备宣言自治体发起军事行动。
3 即使是前项所述以外的问题,为了努力维持东北亚地区的和平,加盟国也强烈希望其他国家尊重此和平地区。
第48条(和平解决的义务)
1 无论什么纷争,当此纷争的继续有可能危及到维持该共同体的和平,安全以及友好关系时,加盟国应尽早寻求和平手段解决此纷争。
2 纷争当事者首先应努力通过交涉解决纷争。从纷争发生以来20年以内通过交涉无法解决的话,当事者有义务利用如审查,调解,仲裁,司法解决等和平手段努力解决。
3 2046年之前,关于领土,边界的问题,不得强制交与国际审判解决。
第12章 友好理事会
第49条(目的)有好理事会最大的目的,是在促进 母ПА크会员之间的友好关系的同时,强化共同体内自治体,民间团体,一般人民之间的和平,友好,合作关系。
第50条(构成)
1 友好理事会由加盟国中自治体代表各3名,连带理事各1名,民间代表各2名,合计36名成员构成。
2 当判定因理事会决策而受到特殊影响时,共同体内的姐妹团体可以成为理事会的临时会员。
3 理事长从连带理事中选出。
第51条(主要任务)理事会的主要任务,如下所示。
a.推进与友好自治体联盟,友好大学联盟,友好民间团体联盟,友好学校联盟以及其他友好联盟的全面组成。
b.共同体内还未结成国际友好关系的团体,当结成这样的友好关系有利之时,努力促成此关系的结成。
c.审议自治体以及其他友好团体关系的议案,并向全会提出。
d.制定东北亚共同体五年一度的和平友好文化节方案。
e.作为交换友好关系情报的中心,并向全会提交年度报告。
f.与和平理事会协商探讨,共同寻求使该自治体自身成为和平宣言自治体的决策之路。
g.努力促成共同体内的语言以及文化学习的课程至少在姐妹自治体内一所学校以正课或者课外活动的形式导入。
h.通过参观中的交流,寄宿,电视桥,Skype,ML以及其他互联网形式利用等进行交流, 促进母ПА크会员之间的相互理解和友好关系。
第52条(友好自治体联盟)
1友好自治体联盟,与教育科学文化理事会,观光酒店理事会,体育运动理事会,青少年理事会协作的同时,致力于促进各自治体的发展。
2 友好自治联合体努力维持与东北亚地区自治体联合(NEAR)及其他自治体联合的友好关系。
第53条(文化会馆)
1 加盟国政府自身也出资,无论其投资比率大小,都努力促进在共同体加盟自治体内建设姐妹自治体能够管理运营的东北亚文化会馆。
2相关国家,在还未加入此宪章期间,该机构的会员,应与共同体内的自治体,其他母ПА크会员以及其他出资者团结协作,努力建设更加普遍全面的友好合作会馆。
3此友好合作会馆预计设立于东北亚相关国的首都,不过,俄罗斯国内设立于哈巴罗夫斯克市此会馆内不仅市该机构,其他母ПА크会员也可同住。
第13章 法务理事会
第54条(构成)
1 理事会由加盟国国家代表各1名,连带理事各2名,大学教授各1名,律师各1名,合计30名成员构成。
2 当发生各国成员数不均衡时,由大学教授或律师补充。
3 法务理事会的事务所独立于共同体机构的事务所存在。此事务所工作人员的国际性质受到尊重,并且不受会员影响。
第55条(任务)法务理事会主要具有以下任务。
a.决定应向全会提出的议题,并为此制定具体议案:
b.不仅是国际法,也研究制定有利于国内法中纷争解决的机构制度;
c.随着共同体的发展,研究修正现行诸条约,并发布修改后的条约;
d.东北亚法院的事实调查委员会的委员推荐;以及
e.与母ПА크的其他法务理事会,相关各国的法务部协作。
第14章 领土边界理事会
第56条(原则)
1
领土边界理事会就共同体内的领土边界纠纷,努力寻求使当事者双方都同样满意的解决方案。
2
因为领土边界问题触及到国家尊严和民族感情,所以不仅是国家代表,其他会员也必须避免带有极端情绪的言论。
3 关于有争议的土地的归属问题,不仅要重视纷争发生前的事实,纷争发生后更应重视寻求一致意见。
4
关于共同体内的领土边界的划定及归属问题,理事会须避免作出法律性结论。应维持法律性结论由国际法院作出的原则。
第57条(构成)
1 理事会由加盟国国家代表各1名,连带理事各5名,国际法学者各1名,国际关系学者各1名,相关自治体公务员各1名,合计54名成员构成。
2 关于提出的事件,只要理事会许可,利害关系者虽然没有投票权但有发言权。
第58条(任务)
1 理事会主要具有以下任务
a. 调查共同体内达成及未达成明确一致意见的过境和边界。
b.
准备领土边界纠纷当事者的主张,以及其所依据的全文或概要文件。
c.向总会提交共同体内的领土边界关系的一般条约草案。
d.探索适用于解决领土边界纠纷的世界性的普遍制度。
e.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成为提出的领土边界纠纷的调停者。
2 理事会在斡旋,调解,狭义调停中,根据提出的纠纷,选择适当的方式。
a.此3类方式中,由理事长决定在什么阶段选择哪种方式。
b.当有会员以外的合适的调停者时,可以申请让此调停者参与调停。
c.半个世纪都未能解决的领土边界问题,可以向联合国申请调停。
第15章 经济社会理事会
第59条(构成)经济社会理事会由各相国国家国家代表各1名,连带理事各2名,一般公民各2名,合计30名成员构成。
第60条(主要任务)
1 理事会的主要任务,在公法领域,如下所示。
a.制定该机构年度以及5年的经济社会计划,并向全会提交。
b.向总会提交共同体内有关经济社会问题机构的年度预算和决算。
c.了解关于共同体财富来源的开发,财政状况,运输手段,商品以及高科技的贩卖,基础设施的配备等的整体情况,并向全会提交包含相关议案的报告书。
d.促进解决共同体内人民的健康,经济差距,福利等诸问题的解决。
e.奖励有利于共同体的经济社会发展的国际大会组织。
2 理事会在考虑到与其他母ПボА크的一致性的同时,在其任务内可以制定条约草案以及和一般公民缔结协议。
第16章 金融产业理事会
第61条(构成)金融产业理事会由加盟国连带理事各1名,一般公民各9名,合计60名成员构成。理事会在此基础上组成了共同体企业家联合。
第62条(任务)理事会的主要任务,主要是在私法领域,如下所示。
1.a.奖励未东北亚共同体的福利和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金融和产业。
b.促进圈内的金融产业和其他母ПボА크系的金融产业的合作。
c.培养有利于共同体发展的企业,并提供适当信息。
d.研究理事会所经营或母ПボА크系所参与经营的企业的形态。
2 母ПボА크系企业在财政允许的范围内对母ПボА크进行支持援助。
第17章 人权拥护理事会
第63条(构成)人权拥护理事会由相关各国的国家代表各1名,连带理事各2名,一般公民各4名,合计14名成员构成。
第64条(原则和任务)
1理事会在参照其他母ПА크人权拥护理事会的事例的同时,必须立足于以下原则。
a.尊重国联宪章的人权关系原则,采取适合该共同体的制度。
b. 须顾及到共同体内的特殊性以及其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
c.除去同一国家人民的人权问题,共同体内采用国际法中的人权事项。
2 理事会具有以下任务。
a.推进人权教育,咨询服务,技术援助提供。
b.成为关于国际法中人权问题的对话论坛。
c.提出关于加强和保护此共同体在国际法中的人权的议案。
d.努力防止国际法中的人权侵害行为。若出现此类紧急事态,迅速应对。
e.研究关于共同体的国际人权上诉制度
第18章 雇佣劳动理事会
第65条(构成)雇佣劳动理事会由相关国家国家代表各1名,连带理事各2名,雇佣方的一般公民各1名,劳动者方的一般公民各1名,合计30名成员构成。
第66条(任务)理事会的主要任务,即关于共同体内的国际雇佣劳动的任务,如下所示。
a.关于在圈内采用更加人性化的劳动条件,向加盟国及相关者提出议案。
b.以建立减少失业的共同体为目标,并且就此向加盟国和相关者提出议案。
c.研讨尽可能实施双向基本的接收外国劳动者的方法。
d.与母ПА크各国就劳动雇佣合作。
e.研讨母ПボА크系诸企业对于母ПボА크会员特别是青年的雇佣问题做特殊考虑的方针政策。
第19章 福利医疗理事会
第67条(构成)福利医疗理事会由加盟国连带理事各1名,国家公务员各1名,一般公民各3名,合计30名成员构成。
第68条(任务)理事会的主要任务如下所示。
a.为了国际协作,调查共同体内关于福利和医疗的基本情况。
b.向加盟国和相关者提出在共同体内提供人性化的福利医疗条件的议案。
c.为了国际研修以及其他国际合作,与母ПА크各国加强合作。
第69条(自治体的准备)关于发生紧急事态时的国际支援,机构加盟自治体,加盟亿元以及其他相关会员应在理事会的协作下于事前进行研究。
第19章 人道支援理事会
第70条(构成)紧急支援理事会,平时由加盟国国家代表各1名,连带理事各1名,国家公务员各1名,地方公务员各1名,一般公民各5名,合计54名成员构成。
第71条(任务)理事会在与母ПボА크协作的同时,具有以下重要的主要任务
a.重大灾难发生之前设想所需调整机关和调整人,当发现不够时,向机构内外的相关者提出养成方案。
b.可能发生的重大灾难,预先设想具体的模拟情况,在共同体内公开参考了专家的意见的重大灾难发生时的预防措施。
c.设置重大灾难司令部,发生重大灾难时,会员,特别时加盟自治体依据第72条1项,对共同体内的受灾自治体以及个人迅速展开救援行动。
d.探索和母ПボА크的紧急支援理事会协作的全世界的支原体制。
第72条(加盟国)一般公民或者自治体由于疏忽或是故意造成重点灾难,给对方国家带来损害之时,该一般公民或者自治体无力补偿的部分,由加害者的国家代其承担责任。
第20章 通信运输理事会
第73条(构成)理事会由加盟国国家代表各1名,连带理事各1名,公务员各1名,一般公民各2名,合计30名成员构成。
第74条(主要任务)理事会和其他母ПボА크诸国协作,具有以下任务。
a.参照母ПボА크诸国的状况,谋求共同体内国际运输的协调发展。
b.运用互联网,公开共同体内的通信运输现状。
c.调查共同体内安全的物流组织,并向会员提供相关信息。
d.为共同体通信运输事业顺利发展制定合作方案,并向全会提出。
第21章 环境资源理事会
第75条(构成)环境资源理事会由加盟国国家代表各1名,连带理事各2名,公务员各1名,合计30名成员构成。
第76条(任务) 环境资源理事会的主要任务如下所示。
a.研讨圈内环境和资源相关条约,其现状,将来的预想,以及预防对策。
b.决定应向全会提出的议题,并为此制作具体方案。
c.关于环境上的法律责任,必要之时向当事者提出理事会的意见。
d.加强环境各资源保护团体国际的国内的以及地区性的活动的协作关系。
e.为环境和资源保护及改善作出努力的企业和个人设立环境基金。
f.奖励开展环境资源学习会和志愿活动的地区活动。
第77条(半封闭海)作为关于海洋法的国联条约的缔约国,日本和俄罗斯将遵循此条约的第123条,宣布鄂霍次克海为半封闭海。但是,日俄两国须公平考虑诸国渔民的既得权利。
第22章 能源理事会
第78条(构成)能源理事会由日俄两国国家代表各1名,连带理事各2名,公务员各1名,一般公民1名,合计10名成员构成。
第79条(主要任务) 理事会的主要任务如下所示。
a.研究化石资源(石炭,石油,天然气等)的适当适用方法,并向全会提出议案。
b.推进圈内可再声能源(风力,水力,地热,太阳能,海洋能源,生物能源等)的开发,并向全会提出议案。
c.研究与母ПА크诸国,母ПА크相关企业充满活力的协作关系。
d.在共同体内设立有利于能源开发的国际大会组织。
e.制定关于共同体内能源的草约,并向全会提出。
f.研究收集能源的陆上及海地运输信息。
第23章 教育科学文化理事会
第80条(构成及任务)
1 教育科学文化理事会由加盟国连带理事各1名,公务员各1名,一般公民各5名,合计42名成员构成,并设立多个部门。
2理事会在与母ПА크关系者协作的同时,以下各部具有运营的任务。
第81条(各部的主要任务)
1 教育部在学校教育和终身学习中,促进共同体内的相互理解以及学生留学活动,为培养专家,从小进行连贯教育。
2 科学部奖励关于什么样的科学在什么样的领域对共同体的发展有效的研究。对其中可能实际利用的科学提出开发议案,并促进相关者的交流。
3 文化部为了共同体的发展,探讨什么在文学,戏剧,电影,音乐,绘画等各领域中发挥效用,并就此报告及企划制定议案,并给予奖励。以在共同体中各城市和场所互相开展活动为原则,以感动大众,使大众感受到共鸣而掉下眼泪,可是最终是能带来希望和光的为宗旨。
4 法学部奖励国际法,和平学,国际政治学,国际新政学等的研究。并制定及推进制定培养与该机构有关的专家的计划。
5 生活部着力于交换共同体的福利关系信息,加强消费者保护,改善生活环境,推广志愿活动,设立茶话会,联欢会,俱乐部等大众场所。
第24章 报道情报理事会
第82条(构成)报道情报理事会以对于共同体完全中立且公正的报道为主要目的,由加盟国连带理事各2名,一般公民各3名,合计30名成员构成。
第83条(主要任务)
1理事会在与母ПА크相关者协作的同时,具有以下的任务。
a.须致力于客观地,中立且公正地报道共同体内外事件。
b.为此,提出设立共同体单一的公正的报导机构,并参与其运营。
c.发行理事会刊物,并且使其电子化,做成网页。
2 与报道有关的会员,尽可能地支援前项所述设立的公正的报导机构的运营和管理。
第25章 观光酒店理事会
第84条(构成)观光酒店理事会有加盟国连带理事各1名,一般公民各4名,合计30名成员构成。
第85条(任务)
1理事会在与母ПА크相关者协作的同时,具有以下任务。
a.研讨对居民有益,有利于促进相互理解的国际观光方案。
b.支援根据会员和旅行者的志向,制定更加多样的国际观光企划
c.收集观光协会,酒店以及住宿设施的信息,并着力将其组织化。
d.研讨使餐厅在国际相互理解上更能发挥作用的方法。
2 母ПボА크系观光公司与寄宿协会协作,告知会员哪个家庭会接待哪个作为“和平使者”的会员。接待方,原则上免费提供两日早餐晚餐和住宿。使者的第二个接待家庭以及其他地区也都一样。
第26章 体育运动理事会
第86条(构成)理事会由加盟国连带理事各1名,公务员各1名,一般公民各3名,合计30名成员构成。
第87条(任务)
1理事会在与母ПА크相关者协作的同时,具有以下任务。
a.支援定期举行的全共同体规模的体育运动大会企划。
b.奖励通过体育运动大会创造一个使共同体内人们能够友好快乐相处场合的企划。
c.努力在圈内培养国际友好比赛的指导者。
2 理事会指导下的体育运动,不是以发扬国威而是以友好为宗旨来表彰团体及个人的努力。不进行国歌演奏。
第28章 青少年理事会
第88条(构成)青少年理事会由加盟国连带理事各1名,一般公民各2名,学生各2名,合计30名成员构成。设立了由从15岁到29岁会员所组成的青少年部作为机关。
第89条(任务)理事会在于母ПА크相关者协作的同时,具有以下任务。
a.推进青年部在全圈内的组织化以及各国支部的组织化。
b.青少年部对于圈内学生间缔结良好及具有未来性的关系的行为给予奖励。
c.举办和平文化节,创设及运用和平教育基金。
d.通过寄宿,互联网,特别是Skype促进年轻人的交流。
第5部 东北亚共同体法院
第29章 东北亚共同体法院
第90条(法院规章)
1事件有关东北亚共同体的话,不仅是共同体,为了共同体以外的居民也将开放东北亚共同体法院。
2 法院依据东北亚共同体法院所制定的规章执行任务。
3 宪章的当事国和该机构的主要机关作为东北亚共同体法院规章的当事者。不过,相关国家要加入该机构时,可以提出必要的保留。
第91条(对其他法院的委托) 会员可以根据相互间已经存在的纷争解决办法以及将来将要缔结的协定,委托于其他法院。
第92条(劝告意见及参考意见)
1 该机构的各主要机构,关于具有国际性质的法律问题,可以寻求法院的判决或劝告意见。
2 根据规章所述,所有会员均可向东北亚共同体法院寻求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参考意见,且仅向咨询者回答。
第29章 事务所
第93条(构成) 事务所由一名事务长和该机构必要的职员构成。事务长,根据其资格,可在该机构所有机关行动,并且,执行这些机关所委托的任务。
第94条(禁止施加压力) 加盟国及其他会员,尊重事务长和职员责任的国际性质,并且他们承担其责任,不得向他们施加影响。
第30章 与国际连带机构的有机关联
第95条(国际合作) 此机构维持与加盟国,联合国,国际组织,NGO,NPO,特别是于该机构类似的其他国际连带机构(以下称“连带机构”)的合作关系。
第96条(国际连带机构间的合作)该机构为了强化世界和平,促进各民族的友好合作,须与其他连带机构维持以下有机关系。
a.除另有说明外,以各连带机构平等为原则。
b.各连带机构须强化和平友好及合作的关系。于此同时,也要维持与其他地区机构这样的关系。
c.东北亚共同体机构尽量维持与其他连带机构类似的目的,在协作变得容易的同时,也要参照其他连带机构的经验。
第31章 最后条款
第97条(宪章优先) 当加盟国基于此宪章的义务与其国内法的义务相抵触时,基于此宪章的义务优先。
第98条 (法律能力) 基于与加盟国的协定,该机构在加盟国领域内享有执行任务及达成目标所必须的法律能力。
第99条(无限期延长)
1 此宪章生效25年后,将无限期的拥有效力。为了判定是否应该修正现行否决权,判决管辖权以及其他制度,举行复议会议。会员过半数赞成为通过。
2 各缔约国如果确定因此宪章相关的异常事件而使国家至高利益受到威胁,可以推出此宪章。
第100条(所在地及正式文本)
1 该机构本部的所在地由全会决定。 总会每25年可复议本部及支部的所在地。
2 该机构内,以各加盟国的语言书写正式文本。两种语言的正式文本的内容意思有所不同的地方,参照英文的同时, 须适当协调理解。
关于东北亚共同体法院规章(草案)
东北亚共同体法院的规章作为东北亚共同体机构宪章的附属物提出。该法院与事实调查委员会相联系是其一大特征。该草案的第1部为“东北亚共同体事实调查委员会”,第2部为东北亚共同体法院。其第1次个人方案如下所示。作为要求严格的正式文书,此方案过于简略,因此将在第2次制定方案时就详细条例进行研讨。现阶段的重点如下所示。
东北亚共同体法院章程(草案)
我们作为东北亚共同体机构宪章的起草者,着力发展并非依靠武力而是依靠法律和平解决圈内纷争的东北亚共同体,使圈内人民能够和平友好共处,为此,在贯彻东北亚共同体机构宪章的基础上,于20??年?月?日,确立此东北亚共同体法院章程。
第1部 事实调查委员会
第1条(地位)事实调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附属于东北亚共同体法院的常设机关。委员会独立于加盟国内所有机关。其成员必须遵循自己的良心以审查事实为目的展开行动。
第2条(构成)
1
加盟国政府各指定3名委员,从中选出第7项所示的委员长。第3国国籍的委员也可被指定成为委员长候选人。
2 根据具体事件,如有达成其他共识,则依据此共识构成委员会。
第3条(审查事项)委员会对于圈内的国际事项的事实进行审查。
a.加盟国之间的事件,加盟国和加盟国以外的国家间的事件,加盟国国民间的事件。但是,对于仅限于民间的事件的审查,根据法院的规定予以限制。
b.加盟国之间有争议的土地,或其周边发生的非法捕鱼事件,超越国境,矛盾冲突,逃跑事件。
c.有关加盟国之间各条约上的权利义务的事件。
d.有关附属书所判定的圈内重大项目事件。
e.纷争当事者对于事实审查达成一致意见以外的其他纷争。
第4条(调查专家团)原则上,委员会编成适合调查此事件的专家团作为起下属机关。
第5条(合作调查) 依据法令,加盟国须配合调查专家团的调查活动。
第6条 (审查报告书) 如果有已经成文的请求,委员会须本着事实审查的目的与专家团协商,并制定审查报告书。
第7条(避免法律判决)关于已被专家团认定的事实,无论是专家团还是委员会,都应避免作出法律判决,也不要作出关于责任(损害赔偿)的判决。
第8条(提交报告书) 委员会应向加盟国及相关者提交审查报告书。
第9条(上级审查机关) 事件或纷争的当事者,如若对事实调查委员会所认定的事实不满,可以向第2部所规定的东北亚共同体法院上诉。
第10条(其他调查机关) 不得妨碍委员会以外的国家机关,团体及个人对于发生的事件进行独立调查。
第2部 东北亚共同体法院
第1章 总则
第11条(管辖权)
1
加盟国之间通过交涉以及其他方法无法解决的,与附属定义书或者其细则的解释或实施相关的纷争,只要被认定与东北亚共同体有关,根据此纷争的任意当事者的要求,可委托东北亚共同体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处理。
2 除上述情况外,法院还具有以下事项的管辖权。
a.
未被认可的条约,以及以此为根据违所协定的国际义务的事实。
b.对于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书不满的事实进行确认。
c.加盟国某一次及一般情况下的达成一致意见以外的纷争。
e.关于附属书所规定的圈内的国际性重大项目的纷争。
第2章 临时法院
第12条(临时设立)在法院设立之后的初期阶段内的过渡期,根据事件具体情况,加盟国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设立临时法院并就此临时法院的构成及特定任务做出规定。
第13条(设立提案) 某一国提出申请设立临时法院时,应就此与相关加盟国进行诚实交涉。当交涉未能达成共识时,设立以下第3章所规定的形式的法院。
第3章 常设法院
第15条(设立) 在东北亚共同体机构设立后,当全会确认有必要常设东北亚共同体法院时,开始准备设立此常设法院。
第16条(构成)
1为了设立此常设法院,加盟国政府各自指定2名审判员,并从中选出第5所示的审判长。
2根据具体事件,如有达成其他共识,则依据此公式构成法院。
第17条(上诉) 当诉讼当事者是加盟国时,可向国际司法法院进行上诉;当当事者为个人时,则以次法院的判决为终结,不允许继续上诉。
第18条(劝告性意见)关于有争议的土地以及与其相关的诸问题的利害关系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关于国际法上的问题给予劝告意见。
第19条(不履行判决) 按照约定,加盟国如不上诉,则应遵循该法院的判决。诉讼当事者为个人时,对于不允许上诉的判决,加盟国如不履行此判决,该个人所属加盟国可以向联合国申请采取必要措施。
注1. 札幌大学综合论文集,《换鄂霍次克海圈宪章》(草案),札幌大学出版,2012年3月,197页。